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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

  八、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九、妇联组织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妇联组织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

  十、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妇联组织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为诉讼调解和妇联组织调解的衔接工作提供场所,并为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调解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将调解衔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并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2.诉前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

  3.诉前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

  4.委托调解函

  5.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

  6.协助调解函

  7.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8.委托送达函

  附件1
  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法院是否立案(案号)

纠纷来源(委托或协助调解、自有案件)

受理

日期

当事人信息

调解

人员

调解

结果

是否司法确认及确认结果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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