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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诉中调解衔接制度。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有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妇联组织。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附件5)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1)女性当事人或儿童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2)涉案标的较大,或案情较为复杂,女性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3)女性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有可能出现不理智行为的;(4)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有利于促成纠纷解决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邀请妇联组织协助调解的,应将《协助调解函》(附件6)送达给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收到《协助调解函》后,应当及时派员参与协助调解工作。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妇联组织对接受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7),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六、对经妇联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委托妇联组织代为送达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送达函》(附件8)送达妇联组织,妇联组织应当自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7日内送达。

  妇联组织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七、经妇联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妇联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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