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相衔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对应各级妇联组织应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协商召开。
二、开展调解衔接工作应坚持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三、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妇联组织应填写《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定期抄送人民法院。
2、对经妇联组织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妇联组织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不履行妇联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妇联组织。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妇联组织。
四、建立诉前调解衔接制度。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当在《诉前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附件2、3)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材料移交妇联组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在妇联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