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纠纷对妇女儿童权益影响较大,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较多。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结合审判工作,依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帮助经济困难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侵权损害赔偿及相关制度,依法审理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要积极邀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能作用
为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邀请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从妇联干部中聘请特邀陪审员的通知》,积极开展妇女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规范聘请妇女干部参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活动。
五、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探索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制度,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省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解放思想的要求,在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深入摸索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特点的新路子,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庭或合议庭,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审判程序,把我省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