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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


  7、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船员外派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8.因不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为船舶服务的工作人员权益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9.其他不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船上燃油与油料、船舶辅助用品与备品、船员权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利用、使用权益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0.因认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履行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的某项职责,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1.其他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第三条 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等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提起海事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2.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3.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4.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 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是指因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

  1.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赔偿案件,是指由陆地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海洋环境而产生的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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