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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试行)


  为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下列案件指定广州海事法院管辖:

  (一)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二)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案件;

  (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

  第二条 海事行政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海事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包括:

  1.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设施、设备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2.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渔业作业、渔业生产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安全、交通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4.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环境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海域使用与利用、港口及渔业生产作业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因不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及其辅助性工作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6、因不服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等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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