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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⑷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三次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⑶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⑷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⑵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构成伤害罪除外);
  ⑶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⑷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⑻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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