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抢夺罪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九)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十)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⑴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⑶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⑸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一)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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