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⑷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⑼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⑵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⑶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⑷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⑸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⑾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教唆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对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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