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⑥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⑦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⑴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⑵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⑶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四)非法拘禁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⑺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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