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妨碍公务毁损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或依法构成本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或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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