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 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 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
4、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 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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