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事实抢夺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及募捐款物的;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多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一年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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