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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 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4) 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5) 对同案犯中多个未成年人犯,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

  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的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聋或哑,视力或听力存在严重障碍的,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的程度决定从轻幅度。

  4、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实施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7、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8、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9、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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