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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3)每增加一次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十)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多次敲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5)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严重后果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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