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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7)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六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六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犯前款规定以外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其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是否初犯、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综合考虑危害后果的大小、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卫行为或被避险情况危害性程度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 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下;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比例。
  7、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
  (2)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0%;
  (3)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8、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地位、作用相对较小,或者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地位、作用相对较大的,或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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