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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达10万元,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增加基准刑的20%-3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八)抢夺罪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1000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抢夺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8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6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数额达50000元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分别在下列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的,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数额达40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有期徒刑十一年:

  ①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②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③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3000以上不满50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敲诈勒索数额5000元以上,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2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构成敲诈勒索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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