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三)强奸罪
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四)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l、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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