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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三)强奸罪

  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四)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l、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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