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每增加《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四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伤亡人数、违章的原因及严重程度、赔偿数额以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