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一般不予从轻;
(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5)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6)侵财型案件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有退赃、退赔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上;
15、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4)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18、对于犯罪时年满70周岁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19、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0、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3、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1)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的,适用前款规定幅度的上限。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l万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