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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2)抢夺财物无法缴回的;
  (3)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元,二类地区每增加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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