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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学习故意伤害罪判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元,二类地区每增加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①每增加抢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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