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精神病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因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3.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