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数额达到4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4万元以上,每增加12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四)其他
1.普通盗窃数额达到1 500元、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元或者扒窃数额达到600元,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5个月:
(1)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2)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
(3)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4)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2.普通盗窃数额分别达到16000元或者8万元,入户盗窃数额分别达到8000元或者4万元,扒窃数额分别达到6000元或者3万元,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或者10年: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累犯;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既有普通盗窃,又有入户盗窃或者扒窃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单独一种盗窃行为均没有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但累计后达到轻度盗窃行为的定罪标准的,按照轻度盗窃行为确定量刑起点,重度盗窃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2)重度盗窃行为达到定罪数额标准,轻度盗窃行为没有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以重度盗窃行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轻度盗窃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3)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均达到定罪数额标准,重度盗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以重度盗窃行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轻度盗窃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4)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均达到定罪数额标准,轻度盗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将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数额累计后,按照轻度盗窃行为确定量刑起点,重度盗窃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5)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情节不相上下,应将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数额累计后,按照轻度盗窃行为确定量刑起点,重度盗窃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二、对于几种特殊盗窃,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盗窃文物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盗窃国家三级文物3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盗窃国家三级文物9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国家三级文物1件,增加有期徒刑1年。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国家二级文物1件,增加有期徒刑3年。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4.在对盗窃文物犯罪量刑时,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40份,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0份,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0份以上不满250份,每增加7份,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不满2500份,每增加27份,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可根据犯罪数额、后果等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三)盗窃违禁品
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在具体确定量刑档次和裁量刑罚时,可以适当参考当地违禁品非法交易价格及盗窃违禁品的数量确定量刑档次,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参考一般盗窃的数额标准确定具体的基准刑。
对于盗窃的违禁品按照当地违禁品非法交易价格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以上,但盗窃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为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较大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一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