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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非法拘禁致一人熏伤,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1个月至3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4.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有期徒刑1年至2年;
  5.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3个月;
  6.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1个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3.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因恋爱、婚姻家庭等原因非法拘禁他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少基准刑的20%下。

第五节 抢劫罪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抢劫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2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有期徒刑3年;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4.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2年;
  6.抢劫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轻伤以下)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六节 盗窃罪


  对盗窃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一般盗窃,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普通盗窃
  1.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满34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34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34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每增加55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每增加95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10万元以上,每增加30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二)入户盗窃
  1.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16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16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每增加2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1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每增加4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5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5万元以上,每增加15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扒窃
  1.数额达到800元以上不满1300元,或者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13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1300元以上不满8000元,每增加23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80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每增加3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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