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具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量刑起点在原来各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到8年;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有期徒刑4年。
四、在事故既造成死亡又造成重伤或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伤亡且都达到各量刑幅度起刑点的情况下,一般应选择量刑较重的部分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依据,并将其他部分作为情节按照本节第五条的规定对量刑起点进行调节;在量刑起点一样的情况下,按照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顺序确定起刑点。
五、在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下,一般可按下列标准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负事故全部责任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
3.每增加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负事故全部责任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4,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有期徒刑1年。
六、在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每增加一项,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二节 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伤害后果的大小、手段的残忍程度、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的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6个月;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有期徒刑2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或斧、锤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或有预谋地持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伤害他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的。
第三节 强奸罪
对强奸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强奸的人数、次数、手段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强奸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强奸妇女三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三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
3.轮奸妇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造成被害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有期徒刑3年;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有期徒刑1年;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4.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5.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强奸的。
第四节 非法拘禁罪
对非法拘禁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拘禁人数、次数、时间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确罚。
一、对非法拘禁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