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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证机构发[2007]28号)


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是指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机构的公众信息平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本信息、执业人员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监督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提示的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诉电话、执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信息公示情况表。首次填报的信息应当在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由我局审阅后,于4月10日前向协会报送,统一由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更新(非协会会员机构应当与协会联系,获取相应的登录名和密码),由协会审核后公示。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司媒体证券节目中进行必要的信息公示和充分的风险提示。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公司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并将指定负责人及专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上报我局。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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