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制度
1.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2.质量责任承诺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状况负管理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文本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约定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经营商品质量检查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5.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实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电器产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购销台帐,规范登录,加强进货源头管理,实行诚信经营。
9.员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五.人员条件
1.开办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资格的商品交易、质量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