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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条件》、《上海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设置条件》、《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等三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的通知

  8.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购销台帐,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的可追溯管理。
  9.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人员条件
  1.开办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2.名以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资格的交易管理人员,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
  3.人员须经有关部门业务培训,有2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上海市商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附件3:
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

  《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的服装、鞋帽、家、家俱、文体用品、汽配、家居装潢材料、日用五金、日用杂品、食品饮料、酒类等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以下设置条件。
  一.设立条件
  1.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交易场地(包括分拣、仓储和运输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
  2.设施齐全,有与交易规模相配套的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停车、仓储,办公等服务设施。
  3.一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和功能,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二.条件
  1.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施条件
  1.用停车场地和车辆分类停放设施。
  2.通道畅通,通道占场内面积的20%以上。
  3.防栓、灭火器等常规消防安全设施。
  4.交易商品中可能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小家电商品,场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器具。
  5.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告栏和商品导购牌。
  6.申(投)诉的部门和场所,并设立客户和消费者申(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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