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置保洁桶等卫生用具,垃圾入桶(箱),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每块区域或行业都应当设有水龙头及水斗(水池)。
7.鱼、活禽摊位应当设置在市场内的周边区域,摊位内墙面贴不低于2米的瓷砖。活禽销售与宰杀分流,设专用宰杀处,备有收集废弃物的加盖容器,设置排气设施,污水排放畅通。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砖墙,砖墙高于鱼池(盆)上沿约20公分,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
8.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和熟食销售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和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摊位。
9.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的柜台(专间)距离活禽、活水鱼柜台应大于8米,距离厕所、垃圾箱房应大于10米。
三.理制度
1.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2.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文本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的商品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查,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5.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实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