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办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资格的食品卫生检验、交易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人员应经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并有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取得上海市商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中心批发市场须30人以上,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须20人以上,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须10人以上。
附件2: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设置条件
根据《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布局规划,并达到以下设置条件:
一.筑条件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或有房顶气楼的彩钢结构简易房。
2.设计须执行国家颁布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GJ16-87),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3.面积应当在1800平方米以上,建筑层高须大于4米,置地单体单层建设。
4.口不少于2个(有条件的应当多设进出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3.5米,出入口处不设摊位。
5.以硬质水泥地面为主,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卫生的要求。
6.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7.有100到200平方米的商品卸货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有男女分门进出的公共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二.施条件
1.采光良好,光线明亮。柜台按商品大类合理设置区域,规范有序。
2.口处设立经营区域导购图(牌),并设立公示栏、服务台、校秤台。
3.高度70-80公分、柜面宽度不少于80公分,柜台面外部设有沿口。台面设立支架高1米,用于吊挂规格统一的营业执照、牌价及安装照明灯具等,计量器具应当安置在消费者视力范围内。
4.亮的灯光照明。除柜台上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应配备照明灯,主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灯,电线走向原则上以暗线为宜,摊位照明配置低压电,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用电。
5.上下水畅通,排放迅速。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当设有阴井,柜台内要设有地漏,保持地面干燥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