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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条件》、《上海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设置条件》、《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等三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的通知

  二、规模条件
  1.中心批发市场的经营场地(包括交易、简易加工、分拣、仓储、办公及配套服务等场所)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年吞吐量50万吨以上。
  2.区域性销地批发市场经营场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年吞吐量20万吨以上。
  3.郊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经营场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年吞吐量8万吨以上。
  三、管理制度
  1.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须核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2.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对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文本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3.经营商品质量抽检、查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按有关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实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交易统计报告制度。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8.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购销台帐,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的可追溯管理。
  9.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四.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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