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三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的通知
(沪商委〔2003〕79号 2003年3月21日)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市粮食局:
为规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根据《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经征求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现对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工作。
附件1.《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条件》
2.《上海市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设置条件》
3.《上海市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
附件1: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条件
根据《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粮食、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并达到以下设置条件:
一、设立条件
1.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交易场地(包括加工、分拣和仓储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
2.交易设施齐全。有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卫生、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停车、仓储及办公等服务设施。肉类商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定点屠宰规划布局相一致,并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藏链保鲜设施,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还应当配备电子拍卖系统;熟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交易必须设立专门区域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3.有统一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和功能。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4.有与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商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专职人员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