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许可批件有效期至2003年12月底全部到期,经达标验收合格,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以后每一年重新办理一次许可手续。
(四)加强屠宰场检疫、检验和检测工作。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肉品品质检验部门,加强对生猪宰前和宰后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屠宰场的检疫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派驻的兽医人员负责实施,市、区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肉品品质检验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工作由屠宰场负责实施,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必须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残留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场屠宰加工。屠宰场对“三检”不合格产品,实行“三停”(停收、停宰和停销),对“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生猪,按照沪商委〔2002〕第242号“关于加强生猪‘瘦肉精’残留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销毁处理;对“三检”合格产品,要加盖检疫和检验合格印章,并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规范屠宰场运营行为,取消承包屠宰方式。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代宰业务必须实行屠宰、检疫和运销“三分开”。生猪运销户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对生猪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经营,不得自行屠宰加工。屠宰场要按照产销规模化对接要求,对生猪运销户的生猪进销渠道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生猪及产品流通档案,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屠宰承包方式。场内如发生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屠宰场连带责任。
(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畜牧、公安等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力量,取缔私屠滥宰,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行为,确保肉品安全放心。
四、明确责任,加强综合监管
1、明确各部门分工职责。市经委负责本市生猪流通及屠宰行业管理和规划管理,负责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在市经委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农委负责屠宰场防疫检疫和入境道口的监督管理,区、县农委负责相应的具体监督管理业务。市工商局负责屠宰场和肉类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及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屠宰场和肉类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食药监管、质监、环保、公安、税务和物价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管。
2、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加强生猪流通和屠宰安全监管工作,是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发挥“一部门负责,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执法部门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依法规划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