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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生猪流通和屠宰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花一年时间,整顿和规范生猪流通秩序,加强对生猪运销户和饲养场的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基本实现生猪规模化产销对接,建立健全生猪流通安全防范网络。
  花两年时间,加快推进本市屠宰场“十五”规划的实施工作,建设2个现代化屠宰加工厂,整治近郊8个屠宰量较大、设施比较简陋的屠宰场,关闭30个不符合标准的小型屠宰场,优化本市生猪屠宰场布局,加强对屠宰场的检疫、检验和检测工作的监管,使本市屠宰场设置和管理达到国内外先进标准,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
  三、加强生猪流通和屠宰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生猪流通规范化建设,实施生猪产销规模化对接管理。
  为提高本市生猪流通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级管理、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方式,稳步推进生猪规模化产销对接工作。
  1、规模经营,统一准入标准。由市经委和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生猪产销规模化对接,制定本市生猪运销户和生猪饲养场市场准入标准。组织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生猪运销户和生猪饲养场参与产销对接。
  2、自愿申请,有关部门推荐。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生猪饲养场和生猪运销户,必须自愿申请,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或由本市生猪屠宰场向本市区(县)商业、畜牧主管部门推荐。
  3、源头控制,行业协会确认。由本市生猪行业协会和肉类行业协会对被推荐的生猪饲养场和生猪运销户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由市商业、畜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备案。
  4、场场对接,严格工作程序。经确认的生猪基地场应当与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稳定产销对接,并签定产销对接合同,由屠宰场填写市经委统一印制发放的《上海市生猪产销对接单》,报区商业部门备案。
  5、广泛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市有关部门将产销对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宣传,并组织社会监督。
 (二)加强外省来沪生猪入境道口的管理。外省来沪生猪进入本市,必须符合“2证2标1章”的规定,在指定道口入境。2证指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2标指进沪专用标志和免疫耳标,1章指入境道口监督检查章。
  (三)开展屠宰场专项整治,加强屠宰场达标验收。根据市政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本市家畜屠宰场设置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标准的屠宰场加大关闭力度,重点整治近郊8家宰杀量较大的生猪屠宰场;对过渡期暂时保留的屠宰场,由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认证机构对本市现有屠宰场进行达标验收,对不达标的屠宰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实施强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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