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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肉食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肉食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沪经食〔2003〕688号 2003年11月12日)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
  为切实加强本市肉食品流通管理,坚决堵住不洁肉食品流入市场,规范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市民肉食品的消费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场检疫检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场内不合格产品。各屠宰场必须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和各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经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各环节登记工作。
  一经发现屠宰场有违规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屠宰场对经肉食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以5万元罚款,对流入市场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对经检疫的不合格动物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加强肉类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进货和销售管理。本市各类肉食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05和127号令,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加强肉食品经营现场管理。
  1、进货凭证齐全。各市场应凭有效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确认单(零售)、进货原始发票或单证进场销售,并做好原始凭证的索取、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2、肉食品销售要开具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经营者要做好商品进销存的台帐记录,并制成一式二份的销售日报表,一份交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份留作销售商存档备查。
  3、市场对各摊位分割销售剩下的下脚料实行统一回收处理,对下脚料的处理要做好详细台帐记录备查,并做好对各摊位下脚料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下脚料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防止下脚料和不能食用产品流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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