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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围绕农民工维权的需求,不断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68号)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相关工作,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账户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探索通过开办工资支付履约保函等业务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惩戒措施。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收到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反馈。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忽视农民工权益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信贷支持。

  四、围绕农民工就业及培训需求,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及就业培训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产业的意见》(宁党发〔2005〕14号)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劳务产业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配合自治区扶贫办“劳动力转移中长期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创新信贷产品,结合订单式、定向性劳动力转移培训,采取由用工单位、培训基地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探索开办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贴息贷款,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或农村适龄青年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民转移就业,脱贫增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培训贷款担保资金,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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