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产业政策优化增量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行业信贷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积极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对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特别是低污染、低能耗的绿色环保项目和产业发展前景明朗、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生产能力过剩行业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对新建项目及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严谨、细化的标准,将环保指标纳入衡量和评估条款,对未通过环保评估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突出信贷支持重点,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积极支持自治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自治区政府向全区各市和重点能耗企业下达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确定了电力、冶金、建材、造纸等重点治理领域,加大了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加强与发改委、环保等部门的合作与联动,结合宁夏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任务,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做好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对全区59户重点用能企业和19户能耗大户改进节能管理、改造和推广节能新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二)加大支持自治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
去年以来,自治区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和新工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结合宁夏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对列入自治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治区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中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