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环保政策、促进节能减排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全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环保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贷资金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在发放贷款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节能减排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发挥信贷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理性把握产能过剩行业、环保不达标、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客户的结构调整步伐,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积极参与环保和节能减排,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推行绿色信贷机制、培育健康信贷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逐渐显露,随着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力度的加大、有关法制的健全和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的加大,不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行业和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政策环境。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参与到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去,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和信贷准入标准,树立“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通过信贷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优化”的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对耗能、环保不达标企业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对低能耗、低污染、环保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构建健康信贷结构的同时,推动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全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和环保工作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积极盘活存量、调整增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采取积极措施调整存量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存量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要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继续支持、逐步压缩和坚决回收的政策。对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能耗、环保达标,且节能减排工作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得力、产业发展前景明朗、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对限制类存量项目,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能耗、环保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逐步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对能耗高、环保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和淘汰类项目,要坚决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