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政、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机制,继续利用银企洽谈会、新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努力构建起与政府、企业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
四、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农村信贷投入
加快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应在政策允许和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开发多样化、系列性金融产品,适应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求;要在更好满足农户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合农民生产、生活和消费的多种信贷产品,满足农民合理信贷需求。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领域。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储蓄、汇兑服务,取消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对农民工要采取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金融服务。研究开发、推广使用农民工银行卡,为农民工开辟金融“绿色通道”。同时,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利用金融机构信息来源广泛、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优势,为农民工及乡镇企业生产生活、汇兑结算、金融理财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拓宽金融机构中间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办新型的农村金融服务。对那些辐射范围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促其逐步发展壮大。
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加快银行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提高大额支付和小额支付覆盖面,疏通汇划渠道,为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强化支付结算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压票、退票以及无理拒付、挪用截留客户资金行为,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企业监督。
五、深化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对应的经营管理机制,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农村信用社要及时校正,防止农村信用社在央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
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功能。继续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