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宁夏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银发〔2006〕67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紧密围绕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具体实施意见,就金融业支持宁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发展理念,切实增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来,宁夏认真贯彻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较好发展。但农业生产基础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农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差距拉大的问题依然突出。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宁夏“三农”问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宁夏现代化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切实增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是金融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为金融部门利用良好外部环境加快自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金融部门改善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宁夏各级金融部门一定要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增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金融工作全局,紧密结合宁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到有新思路、新举措、新产品,抓住机遇,加大信贷投入,加快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长久动力,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