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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像采集设备及外挂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像采集设备及外挂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银办〔2007〕124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现将《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采集设备及外挂软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采集设备及外挂软件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六日

  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采集设备及
  外挂软件管理办法

  为适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外挂软件管理需要,确保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区票据影像业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辖区参加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外挂软件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制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软件和商业银行(社)系统专用于影像系统业务处理的外挂软件。
  三、系统参与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统一影像技术标准配备影像采集设备;可以使用专用外挂软件或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自行开发软件处理支票影像信息。
  四、安全管理
  (一)影像采集设备
  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二)外挂软件
  1、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等,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应当设置的岗位: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电子签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岗。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3、外挂软件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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