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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银监局可根据监管需要申请查询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授权其各级统计部门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每次查询时须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银监部门专用)》(见附件2)。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申请查询时须提供贷款卡原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其它单位申请查询必须出具单位证明,报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查询。外单位大宗、批量查询须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办理贷款卡及年审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应视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资料,分类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向外借阅或提供。
  第十二条 查询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范围之内,未经授权,不允许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数据库查询获取的信息资料,仅供查询申请单位(部门)内部参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引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各中心支行不得在查询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印章,不得为查询申请人出据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人行内部专用)
  2、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银监部门专用)

  附件1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人行内部专用)
  编号: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需要查询的具体内容:

查询事由(用途):

查询单位(部门)承诺:所查信息仅供业务参考之用,不引用于文章,也不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在括号内注明“同意”字样:(   )

查询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查询单位(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征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主管行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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