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06〕89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
为规范人民银行宁夏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管理工作,我中心支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反映。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各商业银行和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外或对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查询服务对象主要是人民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县(市)支行、银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自身。
第四条 查询服务内容主要是各家商业银行上报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信息和各类统计、汇总信息。
第五条 各中心支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 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查询审批手续。内部查询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外查询由主管行长审批,或授权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查询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登记查询时间、查询申请人、经办人、查询内容、查询事由(用途)、主查人员等事项,并由经办人、主查人签字。
第七条 人民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县(市)支行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和统计汇总信息。申请查询时须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人行内部专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