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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月度现场对账发现的错误应在次月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每次现场对账结束时,由国库填制《现场对账情况反馈表》,一式二份,双方对账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以备对账双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掌握对账情况。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现场对账实行换人对账制度,国库记账员、复核员不得承担现场对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账人员必须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对账,如因故不能参加,对账工作必须移交给其他人员,保证对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每年三月和十月分别由国库和财政牵头召开两次现场对账联席会议,确定现场对账领导小组成员,商定现场对账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月度及年度对账全部采用现场对账,国库不再提前发对账单。为了保证现场对账的顺利进行,各对账单位要加强每日账务的核对工作,确保月度及年度对账数字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在对账过程中,国库、财政、征收机关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各级政府和财政合法利益。对账中如出现问题,应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场对账每年由领导小组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与国库对账的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增加或减少与各市中心支库、各县(市)支库、代理支库的对账单位,该单位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银川海关等自治区级国库、财政、征收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银川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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