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库与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银川海关以全辖汇总数进行年度现场对账,对账时间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征收机关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二章 国库与财政现场对账
第七条 国库与财政现场对账,是指国库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收入、支出及库存余额的对账。
第八条 月度现场对账。每月终了,国库和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分款项按月累计数、年累计数分别填制好月度对账单和月末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月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国库、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年度现场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和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好年度对账单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年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其余二份返回财政部门。
第三章 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
第十条 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是指国库与国税、地税、海关及其它征收机关进行预算收入的对账。
第十一条 月度现场对账。每月终了,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月累计数和年累计数分别填制月度对账单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月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一份返回对账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现场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年度对账单一式四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年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其余三份返回对账单位。
第四章 错误更正与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 在对账中如发现错误,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谁错谁更正的原则”,由错误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始凭证复印件送国库部门更正。国库部门不予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