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的通知
(银银发〔2006〕199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对账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管理,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保证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支出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加强预算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国库、财政(包括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征收机关。
第三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支出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一律计算到角分。
第四条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现场对账分为月度对账和年度对账。月度对账的时间为次月的第 1 个工作日,年度对账时间为整理期后第1个工作日,不设整理期的对账时间为年后的第 1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