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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集中受理市区(县)共同支持的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申报,会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联合评审,共同授牌,实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方式

  第八条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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