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7]第012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和上海市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使小巨人工程更具示范性、引导性、推广性与响应性。在2006 年小巨人工程实施基础上,经广泛征集意见与建议,市科委和市经委联合修订了《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实行市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市区(县)科技和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共同授牌的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