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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84号)确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所有生产经营的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其起征点执行期限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三、关于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问题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中央在川驻蓉企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由省就业局认定,在蓉以外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认定的,应当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在收到应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终结,由核查人员写出核查报告,归档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四、关于年检的问题

  年检工作按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开展。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7-8月。年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有关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后返还企业。

  (二)每年9月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地税局和国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检工作进行抽查,10月底前书面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年检有关情况。

  (三)各级的年检机构在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年检材料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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